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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法律调解典型案例
引子
1月28日,接安亭派出所任务,需就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案件进行调解。参与调解的部门有学校、学校法律顾问、安亭派出所、安亭司法所、安亭维稳办以及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延彬彬律师、潘瑾律师。
案情回顾
刘老师为XX学校退休返聘老师,2021年12月9日13时,刘老师在骑电瓶车为学校处理事情的过程中,与一辆公交车相撞,导致刘老师当场死亡。交警对此次事故的结论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后刘老师家属李阿姨和小刘与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进行了协商,公交公司愿意按照6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后,李阿姨和小刘找到校方,要求校方就剩余40%的责任进行赔偿,但校方认为校方无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无法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故李阿姨和小刘请求安亭派出所出面协调此事。
调解过程
各方就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了解后,认为:
1、 刘老师与学校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案件适用:
刘老师属于退休返聘人员,也就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当学校聘用刘老师时,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是不会按照工伤处理的,因为学校和刘老师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 刘老师和学校建立劳务关系,学校不予赔偿,但需补偿。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第二款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件适用:
根据刘老师和学校签署的退休返聘协议,刘老师负责学校出版刊物的对外联络工作,学校按月向刘老师支付劳务报酬,可见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建立起了一种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即劳务关系。
因刘老师的死亡系交通事故引起,学校就事故本身无过错,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学校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3、补偿数额协商确定。
各方综合考虑刘老师生前对学校的贡献,学校全体教职人员就此事的态度、李阿姨的身体状况、整个家庭的收入情况等,最终由学校向家属支付8万元补偿款,李阿姨和学校在各方的见证下签署了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实操小贴士
对于退休返聘的用工问题,从企业角度要做好退休人员的甄别并建立聘用关系、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进行合理的薪酬待遇设计、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对于退休人员,要知晓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出现问题后的维权方式,签署好相关的协议文件,注意个人保护和风险防范。必要时,可自行购买意外保险,为自己多一份保障。如果不凑巧发生纠纷,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退休人员都可以通过寻找第三方调解的方式积极处理,不仅可以避免诉累,又可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劳资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