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新规
分类:中心新闻点击量:586发布时间:2022-11-10 09:06:34

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开拓式的规定。

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进一步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和特殊需求,在女职工“三期”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提供特殊保护。

为此,嘉定区总工会、嘉定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调解工作站携手带来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新规”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法回应了广大女职工同胞们的哪些殷切期盼和实际需求呢?


其一,用人单位要注意了,新法自202311日起生效后,“预防与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有效制度应当有效建立。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设置投诉途径、提供心理疏导等。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将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针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况,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其二,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将岗位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禁止询问或者调查除基本信息外的婚育情况;禁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禁止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写入“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且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其三,在“婚、孕、产、哺”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收到降低或限制。

《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职称和职务。更不得强行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除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外,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以上就是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部分亮点,想了解更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用知识吗?请持续关注嘉定区总工会、嘉定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调解工作站,让我们为您的劳动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