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心 2020年度总结报告
分类:中心新闻点击量:701发布时间:2022-11-12 11:26:22

*报告涉及数据均截止至2020年12月13日

一、 总则

报告时间段:2020年3月-2020年12月底。

机构治理人数:理事5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成员3人、监事会(监事)3人。

理事会召开情况:召开2次。

监事会召开情况:召开1次。

公益活动情况:1. 开目0个;2. 公益活动0个;3.公益活动支出0元。

涉外活动情况: 1、开展国际合作项目0个;2、组织或参加国际会议或论坛0次。

 

二、 财政情况:

1收入情况:

本年度收入合计:303160元。其中提供服务收入:300158.43元;政府购买服务收入:0元;接受社会捐赠:0元;政府补助(资助)收入:0元;其他收入:3001. 57元。

2支出情况:

本年度费用合计:207101.12元;其中业务活动成本:0元;管理费用:207550.92元(其中工资福利0元,办公开支207550. 92元,其他0元);其他费用:-449. 8元。

3)净资产:

本年度净资产合计:96058. 88元。

4)纳税情况:

2020年度缴税总额4621. 57元;其中缴增值税0元,缴所得税0元,,缴其他税费4621.57元。

 

三、 主要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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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年度工作总结

2019年12月27日,经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审核【嘉司[2019]66号】,同意申请人成立, 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理事会;二是监事会;三是调解 员(以有法律专长的执业律师为主,兼收有基层调解经验的调解干部以及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专业 人士),目前共有工作人员20名。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普法宣讲,法律培训,纠纷调解,法律服务 以及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在存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进 行调停疏导,帮助各方交换意见,化解矛盾,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意见及建议,供各方参考, 促成各方化解矛盾。通过公益法律宣传及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增强机构成员社会责任感, 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

一、2020年度主要工作如下:

2020年6月19日下午,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田晓余,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共同为“上海市嘉定区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心”揭牌。 2020年5月中旬-2020年11月,上海市嘉定区司法局、嘉定区外冈司法所、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心 联合出品了春蕾法治课堂。

2020年7月9日上午,上海政法学院与上海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举行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签约共 建仪式。

2020年8月10日下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嘉定工业区管委会立法联系点扩点提质推进会议在嘉定工 业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召开。

2020年8月下旬,由外冈司法所、外冈镇妇联、外冈镇团委、联合上海市嘉定区律宏法律服务调解 中心、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少年环'法’行活动”。

2020年8月23日上午,由嘉定区委统战委指导,嘉定区新联会主办,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宏调 解中心承办的“海上新力量小小梦•享•嘉”系列活动第十一站之“律政新人明理思辨”小小律 师活动完美政官。

2020年9月25日下午,以“诚信为本,质量为先”为主题的工业区“质量月”活动,暨嘉定工业区 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室揭牌仪式在汇源路188号举行。嘉定工业区人大工委主任谈亚芬,嘉定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陆海英,嘉定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陈惠芬,上海市嘉定区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 心理事长杜佳华,律宏调解中心调解律师张旻菲等人出席活动。

二、得失总结:

 今年是律宏调解中心成立的“元年”,每一个“新生命”的成长都是困难的,律师/律所成立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用专业化解矛盾,尚处在起步阶段,存在着各种各样需解决的问题。人民调解仍然是现如今调解行业的主流,但专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其他调解方式也逐步的在融合进入调解的大家庭。经过这仅一年的发展,我们也得到了成长,认识了不足,并加以改进。就这一年的时间来说,我们主要碰到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成功率不高

律师调解制度较新,虽然律师调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能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律师调解制度发展时间短、发展不充分。主要体现在律师调解的案件数量不多和律师调解的成功率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调解需要一定的调解经验,律师调解制度发展不久,起步较晚,缺乏充足的经验积累,很多当事人不愿意采用律师调解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其他调解形式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拥有系统的并且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律师调解和其他调解形式的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他调解形式调解的纠纷相对较轻,更容易解决,而律师调解针对的很多案件都比较复杂,常常会夹杂着法律问题,处理起来更加困难。我国律师调解工作制度确立不久,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才能推动这一新型调解模式更好地发展,更好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

2)律师调解经验欠缺

律师调解员的调解技术越强、职业道德越高、调解经验越丰富,越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从律师调解案件的现状来看,律师调解员队伍的整体水平仍有待提高,但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由于调解工作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律师调解员不能通过调解得到较高的劳动报酬。相较于传统的诉讼代理等回报较高的业务,低回报的调解会对律师参与调解的工作心态产生影响,导致很多律师对调解分散较少的精力,影响调解的质量。调解工作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律师开展调解工作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体现律师队伍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担当。

其次,律师在长时间的工作中,养成了诉讼的思维习惯,会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调解工作需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同时要具有同理心,综合运用“情、理、法”三个层次的思维多元化解决矛盾。律师调解员受本职工作的影响,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实现思维的转变,过分依赖具体法律规定和诉讼技能,不可避免地忽视了情与理等因素,无法抓住当事人双方的心理,对调解产生了一定阻力。

最后,有很多律师难以适应从诉讼到调解角色的转变。在诉讼中,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必须站在当事人一方思考问题,使得他们具有很强的倾向性。然而在调解活动中,律师调解员类似诉讼活动中的法官,需要站在中立的位置上,保持客观公正,不能带有倾向性。短时间内律师很难实现角色的完全转变,也就是说在调解活动中律师很难保证绝对的客观公正。这既不利于调解结果的实现,也不利于律师调解制度的发展。

3)律师调解缺乏配套的机制和保障

律师调解制度需要具体的文件和规定加以明确,否则在具体实施中会出现混乱。 目前我国针对律师调解最主要的文件就是司法部与最高法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这一文件初步确立了我国律师调解制度,对律师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起到了纲领性的指导作用。然而,《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主要是从大的方向对律师调解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缺乏具体可行的细则性规定。作为纲领性指导文件,《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实发挥了其自身的作用,但对于具体细节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规定。

面对以上问题和苦难,我们律宏调解中心的成员们依旧努力在探寻解决之道,边做边改变,边做边学习。我们相信在2021年中,我们会更好的理解专业调解,更加懂的专业调解,在调解、法宣领域能更上一层楼,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为解决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加油,律宏人!

 

报告人:杜佳华

时间: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