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老护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的责任。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增大、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至关重要。对老年人的尊重与关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话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节奏加快,各式各样的价值观念冲击,敬老爱老意识有所淡化,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本期我们邀请了金雅珮律师为华亭村的老人讲解了老年人要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规模已经接近于3亿人口了。为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与安全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帮助他们掌握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了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帮助、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保障老年人权益。我国多部法律中规定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为老年人权益提供坚实法律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课程前半部分,金雅珮律师通过几个生活中最常见的问题一一给老人们解答。放弃继承权的子女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子女能否以自己经济困难、老年人有退休金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协议断绝关系的子女可以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必须承担起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
金雅珮律师又给老人们讲解了重要权益之——再婚自由权。父母再婚需要经过儿女同意吗?父母再婚不需要子女的同意,因为法律规定婚姻自由,不仅仅是子女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父母同样也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使父母是老人,仍然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可以征求子女的意见,这是对子女的尊重,但子女不能决定父母是否可以再婚。因为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选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再婚的意愿。而且即便父母再婚的,子女依然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再婚而改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课程后半部分金雅珮律师给大家讲解了在生活中我们遇到了这些问题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参考以下维权途径,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前往家庭成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请求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对于虐待、遗弃老年人,抢夺、骗取、偷盗、故意毁坏老年人财产,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积极出台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加大力度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和安全,力争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司法实践中,老人对于子女经济供养的诉讼需求逐渐减少,精神层面的需求越来越多,“精神赡养”类案件也逐渐增多。当下的年轻人为了追求学业、事业经常没有时间顾及父母,在此金雅珮律师提示,赡养老人不仅包含金钱给付,更需要的是精神慰藉。我们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发自内心的情感输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被动赡养”。我们说“百善孝为先”,所谓尽孝道绝不是靠一纸判决就可以完成的,更多是家风的培育和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