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心调解,胡霞律师协同各方力量,成功化解矛盾,温暖民心
分类:中心新闻点击量:878发布时间:2022-02-11 17:57:32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嘉定工业区管委会立法联系点」&「上海市嘉定区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心」法律服务法治宣传项目

20222月法律调解典型案例

 

2022124日,农历春节即将到来的最后一个工作周的开端,打拼在外的游子们不少已经满载着一整年的收获和喜悦踏上了和家人团聚的归途。然而在嘉定区工业区,有一个家庭却不得不面对残酷的生离死别。

案情概述

2022115日早晨,年仅27岁的员工小C一同往日,驾驶着电瓶车出发去公司上班,途径一个每天上下班必经的十字路口时,小C觉得身体不适,降低车速后停下想靠边稍作歇息,车还未挺稳,小C连人带车一同侧倒在路边。路人连忙将人车扶起,但没想到小C想试图调整坐稳未果,向另一个方向再次倒下。随即小C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证明显示其为猝死。

调解经过

C所在的企业了解到小C的事件后,第一时间派人前往医院,协助家属共同处理小C的身后事宜。死者家属认为小C系上班路上发生的意外,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提出160余万元的赔偿诉求。公司表示不应由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愿意给予家属人道主义补偿金5万元。公司与家属沟通无果。在司法、信访、公安各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双方共同来到嘉定工业区综治中心,律宏所作为工业区立法联系点项目合作律所指派胡霞律师参与此次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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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霞律师了解了事故经过以及双方立场后提出了专业的法律分析,并耐心地对双方分别进行劝说,尤其是死者家属一方,胡霞律师更是耐心安抚。在多方共同配合下,调解工作最终取得圆满成功,双方当场签订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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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家属表示会抓紧时间处理好小C的后事,回老家过年。企业方代表也真诚地表达了对政府各方代表以及胡霞律师的感谢。

法律分析

C的死亡结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小C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呢?

由于小C是自行驾驶电瓶车摔倒,即使是在上班路上发生的意外,从调取的监控来看不存在与公司方产生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小C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从两个角度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小C自行摔倒的事情与此规定不符。另一个角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小C属于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但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综上,基于调取的监控和双方阐述的情况分析,小C的意外生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