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法宣篇】女方不顾男方反对执意生下孩子,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分类:中心新闻点击量:887发布时间:2022-04-23 20:55:08

近日,王女士(化名)前来咨询,自己的女儿小张在与前女婿小周离婚后生下一子,当时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小张终止妊娠。 最终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终止了婚姻关系。但离婚后,小张不忍心终止妊娠,仍将孩子生下。

小张本人工资较低,平时一直靠着王女士和小张的父亲的接济才勉强能抚养孩子。但现因碰到了疫情,小张一时间没了收入,且疫情期间物价较平日相比较高,所以抚养孩子产生了困难,小张曾多次联系小周,要求小周探支付抚养费,但小周却以“已离婚”“已签订过终止妊娠的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王女士无奈前来咨询,小周是否应当承担起作为孩子父亲的责任,支付抚养费。

Q:在有终止妊娠协议的情况下,作为亲生父亲,小周是否要支付抚养费?

现如今,我们常常会听到男女双方因是否继续生育这个问题而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性未经男性一方同意擅自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女性单独决定生育子女后,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

而本案中,小张和小周离婚时虽签订了协议约定终止妊娠,但小张最终还是生下了孩子,在小张要求小周承担起抚养义务时,小周却以“已离婚”、“已签订终止妊娠协议”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首先,抚养义务不受父母是否离异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其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离异的保护而设的规定。故小周依据“已离婚”来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是不正确的。

其次,因为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当归于无效。小张与小周虽已签订终止妊娠的协议,但孩子最终还是出生,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然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小周依据该份“终止妊娠”的协议来逃避抚养义务亦是不正确的。

综上,王女士及小张有权要求小周支付抚养费。

 

【案件评析】

对孩子负起责任,是每一位父母都应当尽到的义务,无论是精神上的陪伴还是经济上的照顾,都是每一个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本保障。尤其实在疫情期间,孩子无论实在学习上还是在营养上都应当得到更好的保障,让我们一起关注、关心孩子的成长,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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