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法宣篇】疫情期间,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权与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监护权应该由谁行使?
分类:中心新闻点击量:764发布时间:2022-05-01 13:36:27

【抗疫法宣篇】疫情期间,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权与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监护权应该由谁行使?

 

 

Q:当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权与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监护权应该由谁行使?

近日,王女士(化名)前来咨询,其与丈夫李先生(化名)的父母,因孩子的监护权发生争议,都想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利,想了解究竟谁有权利获得孩子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那为什么王女士会和李先生的父母争夺监护人资格呢?

经进一步了解,李先生因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在服役前,李先生委托其父母帮其照顾孩子。王女士在探监时曾和李先生提出离婚诉求,但被李先生拒绝,后王女士独自外出居住。李先生父母得知此事后认为王女士故意抛弃李先生,因此导致双方关系紧张,随后李先生的父母不让王女士再看望孩子,断绝了王女士与孩子的联系。现疫情期间,王女士认为两位老人无法保证孩子的营养,也无法有效督促孩子在家上网课,因此想把孩子接过去与其共同居住,但多次前往沟通无果,因此前来咨询,欲夺回孩子的监护权。

 

该纠纷争议焦点为,李先生父母的监护权与王女士的监护权发生冲突时,谁的监护人在先?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王女士的监护权是第一顺位监护权,其优先级在祖父母之前。

其次,李先生的父母本无监护权,但因为在此次争议中,祖父母的监护权系未成年人的另一位法定监护人李先生因被判有期徒刑导致长期无法行使监护权利从而委托其监护而来,此时他们的监护权是一种委托监护,当该种基于委托而来的监护权利与子女父母的法定监护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当保护的是子女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利。

另外经了解,王女士也并不存在《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侵害、懈怠履行监护权的行为存在。因此,子女的监护权更应当由其亲生母亲王女士来行使。

 

案件评析:

无论监护权最终归属如何,我们都应当以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优先考虑事项,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我们更应当选择对孩子最有利、最安全的方式去形式监护权,我们相信,无论是王女士,还是李先生、李先生的父母,第一出发点都是为了子女着想,妥善沟通,定能找出更好的解决办法。

孩子的成长需要多方位的呵护与关爱,不要让家庭矛盾阻碍了孩子的发展,更不要让琐碎的纠纷成为孩子成长道路上的羁绊。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和谐幸福,希望每个孩子都能有快乐的童年。

 

 

相关法条:

1、《民法典》第27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3、《民法典》第118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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